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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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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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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74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大昌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蔡坤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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