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948號阮青心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49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青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青心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黃芳琴
被 告 阮青心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8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