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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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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948號阮青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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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49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青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青心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4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黃芳琴  
被   告 阮青心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8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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