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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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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229號彭予瞬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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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予瞬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229號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彭予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上午9時17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二造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改為本次庭期

            ,如兩造仍未到庭,視為撤回。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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