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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2號陳振欽之解除委任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婚字第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振欽之解除委任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解除委任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振欽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