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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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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黃帥維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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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帥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帥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賴名彥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黃帥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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