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黃帥維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帥維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帥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賴名彥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黃帥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