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冠霆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冠霆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聲請人蔡彥鈞與相對人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冠霆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
聲 請 人 蔡彥鈞
相 對 人 大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