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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杜昌大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呂錫亮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吳青峰律師
被 告 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
呂華群(Benjamin L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