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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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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185號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 、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 、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       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       、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照、楊德貴、楊       德發、李秋瑩、楊松頴、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建       佑、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原告林裕人與被告陳讚生、       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       、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       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       明安、陳明山、陳明國、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       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       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       、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       陳俊維、楊照、楊德貴、楊德發、李秋瑩、楊松頴、楊松       樺、楊淑惠、陳志誠、陳建佑、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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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
      、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
      、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
      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蘇
      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
      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
      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
      、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照、楊德貴、楊
      德發、李秋瑩、楊松頴、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建
      佑、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原告林裕人與被告陳讚生、
      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
      、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
      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
      明安、陳明山、陳明國、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
      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
      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
      、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
      陳俊維、楊照、楊德貴、楊德發、李秋瑩、楊松頴、楊松
      樺、楊淑惠、陳志誠、陳建佑、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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