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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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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林千慧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民事委任書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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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千慧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民事委任書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民事委任書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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