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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李幼鴻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幼鴻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幼鴻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原判決第1頁第21行關於「被繼承人馮喜鳳於民國97年7月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馮喜鳳於民國111年1月2日死亡」。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