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李幼鴻之裁定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幼鴻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幼鴻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原判決第1頁第21行關於「被繼承人馮喜鳳於民國97年7月5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馮喜鳳於民國111年1月2日死亡」。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4-21
  • 更新日期:112-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