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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7號胡萬華、張葉倫妹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09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萬華、張葉倫妹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含附件1、附件2)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7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含附件1、附件2),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