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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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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追加原告張德民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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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張德民(CHANG, DER-MING)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2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追加原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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