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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訴駁回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貴群
游芷芸
邱敬涵
李一加
林崇賢
高廷森
方銘
謝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