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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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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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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訴駁回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貴群
游芷芸
邱敬涵
李一加
林崇賢
           高廷森
方銘
謝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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