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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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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北簡字第012229號吳讚煌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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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06年度北簡字第122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讚煌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22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吳讚煌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更正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2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吳讚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編號 記  載  內  容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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