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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馮振義之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治112附民字第32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馮振義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馮振義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馮振義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股別:治股
書記官:温偲含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