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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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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19號賴德安、賴彥榮、賴亮潔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書(二)狀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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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1年度訴字第50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德安、賴彥榮、賴亮潔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書(二)狀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19號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書(二)狀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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