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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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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翁毓庭即WENG IVY、WENG EVA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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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翁毓庭即WENG IVY、WENG EVA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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