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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杜昌大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呂錫亮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吳青峰律師
被 告 呂華翰(Andrew Hwa-Han Lu)
呂華群(Benjamin L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