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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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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呂孟寰之開庭通知、再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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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孟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原告楊維怡與被告呂孟寰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楊維怡
被      告  呂孟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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