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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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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122號鍾銘栩(原名:鍾天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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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51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銘栩(原名:鍾天生)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512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鍾銘栩(原名:鍾天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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