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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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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134號吳宜潔(原姓名吳瑞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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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宜潔(原姓名吳瑞芬)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吳宜潔(原姓名吳瑞芬)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吳宜潔(原姓名吳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止,依上
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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