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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戴文軒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毒聲字第8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戴文軒裁定1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戴文軒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戴文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文軒
上列被告因觀察勒戒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406號),經聲請人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節本)
112年度抗字第5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為第一審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檢察官於112年3月27日收受裁定正本,茲對於該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並將抗告理由敘述如下: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宇程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