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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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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戴文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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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德112毒聲字第8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戴文軒裁定1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戴文軒觀察勒戒案件,應
受送達人戴文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股 別:德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文軒

上列被告因觀察勒戒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406號),經聲請人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節本)

112年度抗字第5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為第一審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檢察官於112年3月27日收受裁定正本,茲對於該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並將抗告理由敘述如下: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宇程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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