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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72號徐玉妮(即被繼承人徐屏嵐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吳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6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徐玉妮(即被繼承人徐屏嵐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吳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玉仙(即被繼承人徐屏嵐之繼承人)、徐玉妮(即被繼承人徐屏嵐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徐玉仙(即被繼承人徐屏嵐之繼承人)
徐玉妮(即被繼承人徐屏嵐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屏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甲○○、乙○○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屏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小額信貸
33,069元
33,069元
6.4
110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260,629元
260,629元
11.78
111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紓困貸款
93,332元
93,332元
1.845
11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