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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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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534號李晏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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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5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晏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3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晏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李晏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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