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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460號KWAN PARK YEUNG JERRY 關柏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4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KWAN PARK YEUNG JERRY 關柏洋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6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KWAN PARK YEUNG JERRY 關柏洋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KWAN PARK YEUNG JERRY 關柏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伍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