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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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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010號羅翔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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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翔龍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公司與被告羅翔龍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羅翔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陸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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