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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王派宏、謝靜儀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派宏、謝靜儀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原告李漢生與被告王派宏、謝靜儀、廖子盈、蔡沛辰、林雅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
原 告 李漢生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派宏
謝靜儀
廖子盈
蔡沛辰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胡達緯律師
被 告 林雅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