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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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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李國平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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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國平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北簡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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