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3號被告陳奕秀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甲112審訴緝字第4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奕秀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3號陳奕秀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奕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續一字第12號、95年度偵續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