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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5548號徐大德(即TODD ALLAN SIMMONS)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155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徐大德(即TODD ALLAN SIMMONS)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54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大德(即TODD ALLAN SIMMONS)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55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盧季壯
被 告 徐大德(即TODD ALLAN SIMMON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04-15
- 更新日期:112-04-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