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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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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207號林智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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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宏之民事裁定(再開言詞辯論)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
    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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