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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734號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方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
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比時地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周陵
複 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大方
被 告 李政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編號
|
借款金額
(新臺幣)
|
請求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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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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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
|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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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
|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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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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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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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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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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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1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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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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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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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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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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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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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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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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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1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
0.423%
|
自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
|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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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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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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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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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