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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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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734號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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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
      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比時地國際
      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大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周儀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周陵
複  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比時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大方
被     告     李政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1
2,080,000元
1,435,669元
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自110年1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0.423%
自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
0.846%
2
520,000元
358,922元
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自110年1月2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0.423%
自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
0.846%
合計
2,600,000元
1,794,591元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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