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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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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林修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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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修帆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修帆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
原   告 鄧佳慈
訴訟代理人 林廷翰律師
被   告 林修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主文原第二、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四項。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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