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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林修帆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修帆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修帆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54號
原 告 鄧佳慈
訴訟代理人 林廷翰律師
被 告 林修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主文原第二、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三、四項。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