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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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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4號鄭清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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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2聲字第46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清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464號鄭清海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清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科  簡   股
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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