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4號鄭清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2聲字第46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清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464號鄭清海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清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科 簡 股
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