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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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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林妍妤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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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明112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林妍妤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344號返還信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告知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受告知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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