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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2169號孫金寶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簡字第12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金寶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169號原告周賢清與被告周聰
明、周銘龍、周盛雄、周宜通、周銘崑、周蓮卿、周
仁和、周金隆、周秀珠、周錫胤、周兆麟、周詩雪、
周月霜、劉秀枝、周若萍、周正國、周正章、周鳳翔
、周飛龍、周珮瑩、周志銘、周勝吉、周承科(原名
周清榮)、趙至珍、周嘉陽、周嘉元、周麗鳯、張薇
薇、孫金寶、周科文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169號
原 告 周賢清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被 告 周聰明
訴訟代理人 周玉璽
被 告 周銘龍
周盛雄
周宜通
周銘崑
周蓮卿
周仁和
周金隆
周秀珠
周錫胤
周兆麟
周詩雪
周月霜
劉秀枝
周若萍
周正國
周正章
周鳳翔
周飛龍
周珮瑩
周志銘
周勝吉
周承科(原名周清榮)
趙至珍
周嘉陽
周嘉元
周麗鳯
張薇薇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蔡百浚
被 告 孫金寶
周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二小段第○二四二-○○○二地號土地
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周聰明 1/15 2 周銘龍 1/125 3 周盛雄 1/125 4 周宜通 1/125 5 周銘崑 1/125 6 周蓮卿 1/125 7 周仁和 1/10 8 周金隆 1/10 9 周秀珠 1/50 10 周錫胤 7/225 11 周兆麟 7/225 12 周詩雪 7/225 13 周月霜 7/225 14 劉秀枝 1/105 15 周若萍 1/105 16 周正國 1/105 17 周正章 1/105 18 周鳳翔 1/105 19 周飛龍 1/105 20 周珮瑩 1/75 21 周志銘 1/10 22 周勝吉 6/300 23 周承科(原名周清榮) 17/300 24 趙至珍 10/150 25 周嘉陽 1/45 26 周嘉元 1/45 27 周麗鳯 1/45 28 張薇薇 1/300 29 孫金寶 7/225 30 周科文 73/1050 31 周賢清 29/450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