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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214號白奕資之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42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白奕資之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21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白奕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4-14
- 更新日期:112-04-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