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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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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黃陳秀娘(HUANG CHEN HSIU-NIANG)、黃燕珠之家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五)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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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陳秀娘(HUANG CHEN HSIU-NIANG)、黃燕珠之家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五)狀繕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履行遺贈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五)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陳秀娘(HUANG CHEN HSIU-NIANG)、黃燕珠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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