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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228號楊立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32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立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322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立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原定112年4月24日庭期取消,本件定於中華
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2時37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
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