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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52號李維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4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維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5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維濰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李明勳
被 告 李維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6,00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6,0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