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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8號林鴻諭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6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鴻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8號原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鴻諭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68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明鋒
龍 誼
被 告 林鴻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7,2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7,2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