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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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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533號廖瑞克(原名廖洸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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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5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瑞克(原名廖洸煒)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3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瑞克(原名廖洸煒)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承穎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廖瑞克(原名廖洸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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