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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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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1296號鐘碧桃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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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2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鐘碧桃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9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鐘碧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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