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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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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275號桑竹多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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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2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桑竹多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桑竹多杰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桑竹多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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