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0275號桑竹多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2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桑竹多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7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桑竹多杰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高鈺雯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桑竹多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