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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4984號陳昆成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陳淑慧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陳淑貞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簡字第49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昆成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陳淑慧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陳淑貞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498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昆成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陳淑慧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陳淑貞即陳照男之限定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9時28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