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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翁志松、翁登科、林茂潤、林茂森、林巧雲、林峯揚(即林茂榮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31日民事聲請狀繕本、111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月13日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繕本、112年2月10日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繕本、112年3月31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112年3月31日民事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志松、翁登科、林茂潤、林茂森、林巧雲、林峯揚(即林茂榮之繼承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111年8月31日民事聲請狀繕本、111年11月1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2年1月13日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繕本、112年2月10日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繕本、112年3月31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112年3月31日民事公示送達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62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旨揭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