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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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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825號王沁榆之開庭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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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沁榆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周震、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謝宗林、
      劉宜君、謝明珠、邱俊義、童淑貞、王輝欽、王輝龍、王
      輝煌、林家和、楊捷茗、王素慧、侯富英、李佳霜、邱正
      樺、王沁榆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
      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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