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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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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978號吳孟庭(原名吳惠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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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49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孟庭(原名吳惠玲)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4978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孟庭(原名吳惠玲)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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