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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徐春枝(即徐菊枝之繼承人)之民事庭通知正本及民事撤回起訴狀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春枝(即徐菊枝之繼承人)之民事庭通知正本及民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842號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庭通知正本及民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春枝(即徐菊枝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04-12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