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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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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翁健銘、翁靜心、翁毓謙、翁毓璟、翁語蔓、翁煒翔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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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健銘(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靜心(即翁舜堂之繼承人)、翁毓謙(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毓璟(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語蔓(即翁廖禧之繼承人)、翁煒翔(即翁廖禧之繼承人)之民事更正㈢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等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9時30分,在本院第 1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2-04-11
  • 更新日期:112-04-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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